有利于中低收入的“救市”政策应当鼓励

作者:李季平2008-09-0509:58:08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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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中低收入的“救市”政策应当鼓励

《中国房地产报》92发表了一篇题目为“楼房销售下降 地方出招救市”的文章,报道了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些措施。因为该文章发表在,被媒体称为“敲响了房地产业救市丧钟”的、央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商拿地贷款予以限制的“通知”仅5天以后,所以,该报道格外引人注目。

不过,我仔细看了一些地方政府出招“救市”的措施以后,感到其中有不少措施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购房比较有利的,这样的政策应当予以鼓励。

比如,河南省规定,自91日起,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目前的30%调减为20%;重庆市812发布了《关于农民购买商品房实行契税优惠的通知》,规定:凡农民在重庆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征契税;福建省厦门市规定,自81,在厦门岛外购买80平米以下商品房,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厦门市常住户口。

从这些“救市”政策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降低首付房贷比例、减免契税,还是“奖励”常住城市户口,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就是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购买商品房,并且各地都具体规定为90平米以下,自住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把那些炒房、投机、以及高档住房的需求者,都挡在了优惠政策以外。

其实,这样的“救市”政策,正是我国房地产调控所要达到的目标,既防止房价大起大落,也要让更多的中低收入阶层自住需求得到满足。这样的“救市”政策,有什么理由不去鼓励呢?

在当前房地产行业进入调整时期,房屋价格涨势趋缓的背景下,这一报道其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一说落实国家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地方政府并非是完全被动的,出台一些有利于中低收入阶层、购买自住型普通商品房的优惠措施,是完全必要的,媒体也需要对这些措施进行分析,不能把所有的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政策都看作是与国家调整方针相违背;第二,消费者也需要增强自我判断能力,不应当把政府的所有措施,都看作是对开发商的“救市”,从而错过享受优惠政策的时机。

我认为,衡量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救市”措施,是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还是与调控目标背离?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其对中低收入阶层有利、还是对炒房、投机有利?如果是前者,就应当鼓励,如果是后者,就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令人遗憾的是,这方面的工作有关部门做的还不够,应当适时强化。

作者:李季平 邮箱qsdd-2008@163.com 本文原载200895《现代快报》中国观察之 李季平 专栏

本文作者:李季平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lijiping.blogchina.com/599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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