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亟需建立矿山企业风险补偿机制
这几天,重庆市武隆县铁矿乡鸡尾山山体垮塌,80余人被埋或失踪的消息一直牵挂着人们的心,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此山体垮塌后,约350多万立方的山石瞬间席卷山谷,在两山之间的河谷中形成100多米高的大坝,比大地震时唐家山堰塞湖的坝体还高,因此,救援难度异常困难和复杂。
根据
重庆武隆县的这次特大山体垮塌事件,又一次向我们敲响了矿山开采行业安全生产警钟。面对现实,一个最直接的问题是,在类似于此次重特大矿山事故有关的矿难中,有相当部分矿山开采企业属于私人承包经营性质,由于体制机制因素,私人承包矿山利润丰厚,只要不出事故,在很短时间内就会赚大钱,买豪车,购豪宅,奢华消费随心所欲;但是,一旦发生灾难性事故,由于直接或间接救援、赔偿的数额巨大,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甚至更多,远远超过一些私人承包的矿山开采企业承受能力,为了社会稳定,本应由矿山企业所负担的相关费用,不得不由政府垫付或负担。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矿山企业风险补偿机制,以便从制度上规范个体矿山企业突发的重特大事故补偿事宜。
这种风险补偿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除国家直属的大型国有矿山企业以外,其他民营、个体所经营的矿山开采企业,除了现行所缴纳的各种税费外,再根据矿山规模和风险评估,另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这种补偿金,其性质与有些矿山企业已经实施的安全风险金是完全不同的,安全风险金主要涉及的是企业安全设施以及管理问题,而此种风险补偿金则是重点针对发生事故以后的补偿问题。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风险补偿金的构成,企业缴纳的部分应是主要的;二是资源类的地方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当中,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计提一定比例的矿山企业风险补偿金,作为对企业缴纳部分的补充;三是国家应当增加或出台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保险的险种,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矿山企业经营方式和体制变化的需要。
客观的讲,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对矿山企业经营方式和投资体制不断改革,但在矿山企业风险管理方面,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思维,只要矿山企业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所有涉及到经济补偿的问题,凡超出个体承包企业的承受能力的,就由政府大包大揽,用财政资金为企业买单,这样的做法应当改进,尤其是像我国这样的矿山事故多发的国家,更应当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应对个体承包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所涉及补偿问题的处置办法和制度。
作者:李季平 邮箱:qsdd-200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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