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已成为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性漏洞

作者:李季平2009-12-2815:43:28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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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已成为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性漏洞

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县副县长、六合区副区长刘有贵辞官“倒地”1514亩,成为亿万富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近日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新华网》11月26日)。

刘有贵是如何将1514国有建设用地揽入自己怀中,然后又加价倒卖谋取暴利的?根据报道,“有关部门根据他的要求,以每亩8万元的价格,采取以挂牌方式出让,为了防止他人插足,确保刘有贵竞买成功,浦口区国土局土地交易所仅在当地电视台天气预报节目后,以滚动字幕方式发布该宗土地招拍挂信息,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只有刘有贵一家公司报名。”

可别小看该报道中的这一段文字叙述。正是这样的方式,暴露出我国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方式中的制度性漏洞,这样的漏洞,在各地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县城一级的国有土地公开出让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采用“挂牌”出让方式,而很少采用招标、拍卖方式。

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式上,为什么一些不法开发商和政府监管部门,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会首选“挂牌”,而不去选择招标和拍卖方式?因为根据国家公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拍、挂这三种国有土地出让方式都分别有政策性要求:招标,需有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拍卖,底价不予公开,现场竞争;只有“挂牌”方式,可以在交易场所公布底价,在规定日期内,哪怕只有一家单位,只要报价不低于底价,既可成交。可以看出,这三种出让方式比较,“挂牌”保险系数最高,既不会流标,也不会流拍,每一环节都可以由相关部门随意操控。

但是,正因为“挂牌”被操控的安全系数高,也就成为违法交易、诱发腐败制度性漏洞;如在确定公开出让宗地的底价环节,国家政策要求实行集体定价,要参照评估机构、基准地价、市场因素等确定,但是,太多的事实表明,就像报道中的刘有贵案件一样,底价的确定首先要符合“内定”的购买对象要求,购买对象不同,底价就不同,本应面向市场的公开竞争,成了为满足特定购买对象而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程序,这样的“公开出让”,那还有“公平”而言?

再有,“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公告,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单位或个人参与,本应在大众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而采用“挂牌”方式的决策部门,为了让内定的竞买者竞买成功,竟然规避覆盖范围比较大媒体,而采用电视字幕滚动方式发布,目的只有一个,减少社会影响,减少参与人,减少与“内定”的购买对象竞争,与国家要求公告的目的背道而驰。之所以有关部门能够这样违规操作,敢于这样违规操作,并且轻易获得成功,最主要的弊端还在于“挂牌”这种出让方式,因为按照规定,只有这一方式可以只有一家单位参与,只要报价不低于公布的底价,交易即可成功。

为了减少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国家禁止了协议出让方式,要求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但是,近年来在国有土地交易异常红火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开发商或者个人,也在千方百计钻制度的漏洞,甚至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利用该制度漏洞谋取私利,南京刘有贵案件就是一个明显例证。建议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招牌挂的细节予以完善,使招拍挂各环节更加公开透明,堵塞制度性漏洞。

作者:李季平 邮箱:qsdd-2008@163.com 本文原载《改革内参》2009122037

本文作者:李季平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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