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蔚县矿难瞒报处理结果迷雾重重

作者:李季平2010-01-1214:38:19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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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蔚县矿难瞒报处理结果迷雾重重

河北省人民政府1月9日通报了2008年发生的蔚县李家洼煤矿重大瞒报事故处理情况,目前已有48名事故责任人被已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7名处级干部,17名科级以下干部。蔚县原县委书记李红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原县长祁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原副县长王凤忠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新华网》1月10日)。

2008年8月24日,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发生34人死亡1人失踪的特别重大矿难,因为地方政府瞒报而引起国务院重视,并专门成立调查组,对于此次重大矿难的处理结果,社会舆论更是广泛关注。时隔一年之后,官方对于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虽然公布了,可案件中最基本的细节并没有向社会公布,使此次通报显得迷雾重重。

7名处级干部都是谁

处理通报称在总计48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名单中,有7名处级干部,可是在通报中只公布了蔚县原县委书记和原县长副县长的名字,再加之2008年10月7日河北省公布的处理通报中被点名的河北省安监局张家口分局副局长王建永、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志新两人,总计向社会只公开了5个人的名字,其余2人是谁?这7名处级领导干部,除蔚县原书记和两位县长处理结果公开以外,其他4人是如何受到法律追究的?似乎也成了一团迷雾。

被判刑的书记县长犯的是什么罪

从法律角度看,官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结果时,按照惯例都会将被处理人的身份、职务、所触犯法律的种类、具体数额、审判依据、判决结果等基本细节向社会公布。但出乎人们预料之外的是,在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河北蔚县矿难瞒报案件处理通报只是公布了原蔚县县委书记、县长、副县长,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14年、13年,但通报自始至终一直没有明确他们犯的什么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那条那款?有人认为是“瞒报安全事故罪”,可是,根据2006年4月26日经全国人大修订的“刑法”第139条规定,“瞒报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刑期为7年,这些领导干部的刑期都超过了7年,说明除“瞒报安全事故罪”以外,还涉嫌其他方面犯罪。

笔者注意到,处理通报中称:“蔚县原县委书记、县长、主管副县长等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前多次收受矿主钱物,有的还在当地煤矿入股”。这一表述说明,这些领导干部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从行政管理角度看,还有可能涉嫌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等。对此,人们感到疑惑的是,既然有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官方有关部门的处理通报有什么理由不通过媒体向社会详细公布每个人的犯罪情节呢?

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从审判程序看,处理通报称: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有7名处级领导干部,并公开了原蔚县县委书记和原县长以及1名副县长被判决的具体刑期。但没有向公众说明,该案件是在那个法院审理的,是在事发地蔚县人民法院还是异地审理?更没有明确该判决结果是一审还是终审?这样的公布方式,不知是有关部门一时疏忽、还是有意为之?如果是后者的话,就应当向社会公众说明原因。

该处理通报迷雾重重的另一个结点是:蔚县原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在此次特别重大矿难瞒报事故中,到底涉及经济犯罪数额有多少?依法判处多少年徒刑?在瞒报过程中,是否涉嫌或认定渎职罪,如果有,渎职罪的严重程度如何?是否罪罚适当?这一点司法机关应当实事求是的向社会公开,因为此节点公开与否,关乎此案件的司法公平。这里有一个与此相关的判决案例是:《农民日报》一记者,因在此次矿难瞒报事故中,收受矿主20万元“封口费”,以及截留报社发行费9万元,被当地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引自《京华时报》2010年1月7日)。两者对照:在此次特大矿难瞒报事故中既“接受矿主钱物”,又负有主要行政责任的原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怎么就只被判刑13年、14年?如果官方将县领导犯罪的细节公布于众,既有利于社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也能够化解公众的疑虑。

重大安全事故瞒报再袭河北

在中央倡导依法行政、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背景下,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特别重大矿难瞒报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竟然不公开主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的罪名以及审判程序中的具体情况,实在令人迷惑。就在蔚县矿难瞒报事故处理余音未了的情况下,重大安全事故瞒报再袭河北:河北武安普阳钢铁厂1月4日发生的煤气泄漏死亡事故,官方公布的死亡人数为7人,实际死亡21人,瞒报14人。可见,对于重特大安全事故瞒报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布。类似于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特别重大矿难瞒报事故的处理结果,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有关部门既然决定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就应当真公开,彻底公开,不应该一边公开,一边又形成新的迷雾。

作者:李季平 邮箱:qsdd-2008@163.com

本文作者:李季平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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